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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刑初97号

姚浩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姚浩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12刑初9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浩善,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临沂市河**。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浩善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浩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姚浩善酒后驾驶鲁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郑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206国道交汇处时,被查获。被告人姚浩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172.5mg/100ml。

经审理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另查明,经办案民警邮寄信件通知,被告人姚浩善于2018年5月22日,到河东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浩善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视听资料卡口照片、查获视频截图、抽取血样视频截图;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基本情况查询、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被告人姚浩善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浩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浩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五十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孟祥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贾艳丽

书记员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