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3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3348W。 法定代表人古田博之。 被执行人卢洪东,男,1983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洪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2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洪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波
审判员 雒虹媛
审判员 王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年鹤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