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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11民初119号

许东凤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东凤;王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119号

原告:许东凤,男,1978年5月10日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王松,男,1990年5月17日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许东凤与被告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东凤、被告王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东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违约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8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月息3%,同时约定了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松答辩称:借款属实,借条是本人所签,没有意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使用期限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月利率3%。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因而成讼。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8年10月17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偿还案涉借款。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年利率24%计算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东凤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东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王松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周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王海啸 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申请执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