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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91执253号

王思华、史军、临沂高新区鸿运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思华;史军;临沂高新区鸿运塑料制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39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王思华,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执行人:史军,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执行人:临沂高新区鸿运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前桃园村。

负责人:史娟,总经理。本院依据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9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思华与被执行人史军、临沂高新区鸿运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