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71号
原告:吴锋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龙,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波。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 原告吴锋伟与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高荣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王小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2019)陕0204民初7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荣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建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