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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民初71号

吴锋伟与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锋伟;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71号

原告:吴锋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龙,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波。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 原告吴锋伟与被告武冈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高荣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王小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2019)陕0204民初7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荣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建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