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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民终863号

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宏;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常刘路**。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琪,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宏,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审

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常浏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琪,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宏,原审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通知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2元,但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亦未办理缓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灿

审判员 闫玲玲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庄丽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