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259号 肇庆市端州区鹰安监控设备商行、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鹰安监控设备商行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5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鹰安监控设备商行支付安装工程款148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762元。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鹰安监控设备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元,用于支付1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鹰安监控设备商行和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鹰安监控设备商行确认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本院(2018)粤1202民初50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万汇物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