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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4执恢62号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圣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56733Q。

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圣祥,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圣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戴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