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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5执恢14号之十四

王宝平、高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宝平;高亢;高玲;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5执恢14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王宝平,男,1976年11月23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高亢,男,1986年4月17日生,山西省太原市人。被执行人高玲,男,1981年10月2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健,男,1986年6月12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宝平与被执行人高亢、高玲、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晋0725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宝平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高亢、高玲、张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亢、高玲、张健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柳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