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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民申291号

范秀华、辛德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秀华;辛德涛;马志滨;王绍源;孙文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申2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秀华,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辛德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马志滨,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东城区。一审

被告:王绍源,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一审

被告:孙文政,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再审申请人范秀华因与被申请人辛德涛及一审被告马志滨、王绍源、孙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6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范秀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建国

审判员  武 静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祁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