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申2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秀华,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辛德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马志滨,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东城区。一审
被告:王绍源,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一审
被告:孙文政,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再审申请人范秀华因与被申请人辛德涛及一审被告马志滨、王绍源、孙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6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范秀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建国
审判员 武 静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祁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