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1022号
原告:胡尊龙。
被告:张香镇。 原告胡尊龙与被告张香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胡尊龙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尊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尊龙负担。
审判员 李兰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文玲
书记员杨进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