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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民初1022号

胡尊龙与张香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尊龙;张香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1022号

原告:胡尊龙。

被告:张香镇。 原告胡尊龙与被告张香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胡尊龙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尊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尊龙负担。

审判员  李兰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文玲

书记员杨进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