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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304号

贺西宝、刘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西宝;刘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贺西宝,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刘东,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原住泰安市泰山区,现在济南监狱服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910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盛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