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6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审计局宿舍(陵水县陵城镇北斗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富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5号环海国际商务领馆8楼D房。
法定代表人:吴云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阿敏,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自强,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富申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韵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发生纠纷时双方未就管辖条款进行变更是错误的。2015年5月20日,上诉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下发海韵发[2015]99号公告,要求集团各中心、区域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若产生纠纷选择海南仲裁委员会三亚仲裁院仲裁,并要求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纠纷解决条款也要变更为海南仲裁委员会三亚仲裁院仲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海韵·陵河假日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书》及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在该公告的包含范围内,且上诉人在该公告发布后,已通知被上诉人关于管辖权条款变更的相关内容。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供货、安装合同,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专属管辖的问题。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是错误的,特提起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8民初876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海南仲裁委员会三亚仲裁院仲裁。 富申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其理由不符合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递交相关证据。上诉人是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管辖权为上诉人所在地的陵水县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双方也从未就管辖条款进行变更。上诉人明知提出这样的管辖异议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上诉人一而再地滥用诉权。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请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审裁定的同时,对上诉人予以罚款作为惩戒。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包括建筑和安装。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富申公司依双方订立的《海韵·陵河假日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书》、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及《工程结算审核书》的约定,起诉请求判令海韵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双方履行该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订立的《海韵·陵河假日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海韵·陵河假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海韵·陵河假日项目位于陵水县,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四类纠纷,规定了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的条款中就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双方在《海韵·陵河假日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书》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选择的项目所在地法院暨陵水县人民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管辖条款有效。因此,陵水县人民法院作为项目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海韵公司所称的其已根据所属的集团公司要求,通知富申公司变更争议管辖权条款的上诉理由,因缺乏证据证实,且其所属集团公司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变更管辖权条款,故应予驳回。尽管海韵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当,但就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行为,尚未构成滥诉。富申公司要求对海韵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处以罚款,理由欠当,不予支持。海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当,应予驳回。原裁定驳回海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在驳回海韵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时,没有裁定其负担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繁桉
审判员 王娜茹
审判员 张林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翟雪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