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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81民初3802号

廖明阳与敬美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廖明阳;敬美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81民初3802号

原告:廖明阳,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美仕,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阳与被告敬美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明阳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明阳负担。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

人民陪审员  徐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严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