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691号
原告:亚龙线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赵振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波,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亚龙线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与被告百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亚龙线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亚龙线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贾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