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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517号

517蒋怡春与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怡春;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17号

原告:蒋怡春,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晶,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经贸大厦8楼。

负责人:张伟杰,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33-301。

法定代表人:田友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怡春与被告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怡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怡春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蒋怡春负担。

审判员  徐双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缪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