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17号
原告:蒋怡春,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晶,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经贸大厦8楼。
负责人:张伟杰,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33-301。
法定代表人:田友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怡春与被告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怡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怡春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蒋怡春负担。
审判员 徐双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缪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