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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执579号

刘新卫与李志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卫与李志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611执579号刘新卫、李志国:刘新卫与李志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志国已将已将(2018)豫06民终907号民事调节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应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