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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民初101号

刘清华、朱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清华;朱凤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5民初101号

原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立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梅,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友彬,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东星村顶塘**。

原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友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友彬的起诉。案件受理67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津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