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02执异9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玉。被执行人湖北富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奎,总经理。第三人黄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玉与被执行人湖北富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富泉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湖北富泉置业有限公司系黄奎一人独资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家玉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黄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湖北富泉置业有限公司系第三人黄奎的一人独资公司,其公司财产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王家玉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王家玉申请追加第三人黄奎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黄奎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邵国平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奕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