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刑初191号

吴万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万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万皇,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万皇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万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吴万皇从海口乘坐火车到郑州伙同“小铲”、“黎可位”(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1、2018年10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吴万皇伙同“小铲”骑电动车前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地铁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后趁被害人潘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R17手机(蓝色,128G)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30元(以下币种同)。2、2018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吴万皇伙同黎可位骑电动车前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地铁口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后趁被害人徐某真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金色,64G)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71元。3、2018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吴万皇伙同黎可位骑电动车前往郑州市郑东新区天下收藏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后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庞某不备,将其大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红色,64G)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25元。4、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万皇伙同黎可位骑电动车前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七里河北路交叉口地铁口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后趁被害人白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玫红色)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43元。被告人吴万皇于2018年10月20日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九都名郡小区被抓获归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吴万皇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潘某、徐某、庞某、白某的陈述;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手机购买发票,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万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万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吴万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万皇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万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万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万皇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二千七百三十元;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四千七百七十一元;退赔被害人庞某人民币五千零二十五元;退赔被害人白某人民币二千九百四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金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应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