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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民初6576号

陈贵清与龙岩市点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04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贵清;龙岩市点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02民初6576号

原告:陈贵清,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

被告:龙岩市点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青年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2QE880。

法定代表人:官德斌,总经理。 原告陈贵清与被告龙岩市点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尚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贵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点尚设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贵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点尚设计公司支付陈贵清货款1762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份,由于点尚设计公司装修办公室需要,官德斌到陈贵清处联系购买建材,双方达成口头购销协议:送货上门,验货付款。至2018年4月30日止,陈贵清将点尚设计公司定购总金额价值达17620元的建筑材料送货上门交其验收使用,随后于2018年6月13日双方对帐,陈贵清出具《福源建材对帐单》凭证交点尚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德斌核对无误,官德斌在《福源建材对帐单》上亲笔签名确认。结算后至今己超过合理期限,经陈贵清多次催促,点尚设计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所欠货款。为此,陈贵清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点尚设计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期间,点尚设计公司因装修办公室需要向陈贵清购买装修建材。2018年6月13日,经点尚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官德斌核对,官德斌在陈贵清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陈贵清货款17620元。经陈贵清多次催讨,点尚设计公司拒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此,陈贵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陈贵清提供的福源建材对账单、微信往来截图、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陈贵清与点尚设计公司之间买卖关系,有陈贵清提供的对账单为证,应予以认定。经催讨,点尚设计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陈贵清该笔货款。点尚设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龙岩市点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贵清货款17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龙岩市点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伟湘

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

人民陪审员  虞金星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黄珺滢(代)

书记员廖丽清(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龙岩分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