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1027财保9号之三

邬小平、章幼梅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邬小平;章幼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7财保9号之三 解除

申请人:聂武生,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琅琚镇安吉村聂家****附**,身份证号3625281971********。

被

申请人:邬小平,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

被

申请人:章幼梅,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 聂武生与邬小平、章幼梅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赣1027财保9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李俊、李小明、邬冬琴三人共同所有的座落在金溪县秀谷镇象山南路面积为352.4平方米的店面房(房产证号:金房权证2009秀谷字第××号),聂武生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聂武生于2019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了被申请人邬小平、章幼梅220万元财产的查封,现又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俊、李小明、邬冬琴三人共同所有的座落在金溪县秀谷镇象山南路面积为352.4平方米店面房(房产证号:金房权证2009秀谷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聂武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国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鄢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