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黑8109民督13号
申请人:韩忠。
被
申请人:王春梅。申请人韩忠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韩忠称,2017年3月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田间作业共发生劳务费2000元,被申请人至今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王春梅给付申请人韩忠劳务费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春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忠劳务费2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春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建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范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