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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民初921号

贾某与曹某1、曹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贾某;曹某1;曹某2;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921号原告贾某,男,199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1,女,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2,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某,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与被告曹某1、曹某2、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贾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以与被告曹某1、曹某2、闫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1、曹某2、闫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漆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