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921号原告贾某,男,199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1,女,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2,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某,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与被告曹某1、曹某2、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贾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以与被告曹某1、曹某2、闫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1、曹某2、闫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漆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