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621执恢26号 吴海辉、易新年 本院执行的吴海辉申请易新年物权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易新年自动履行,执行金额6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执行员 张明道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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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辉;易新年物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621执恢26号 吴海辉、易新年 本院执行的吴海辉申请易新年物权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易新年自动履行,执行金额6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执行员 张明道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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