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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刑初165号

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因盗窃分别于2015年11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5年11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于2015年12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4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因再次盗窃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先后至张家港市杨舍镇、锦丰镇、金港镇等地盗窃作案6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9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路永琪美容美发店内,趁人不备,窃得郑某放于吧台拎包内的人民币600元。 2、2018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城体育公园一楼库房内,趁无人之际,窃得吕某放于该处钱包内的人民币947元。 3、2018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至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街道人民中路三兴菜场北门爱美格美容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陈某乙放在吧台下挎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价值人民币50元的钱包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4、2018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徐某至张家港市金港镇中港社区办公楼二楼副主任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顾某放在椅子上包内的人民币1300元。 5、2018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徐某至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办事处健康新村38号王某经营的羊肉店内,趁人不备,窃得店里钱盒子内的人民币200元。 6、201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徐某至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老年大学“家长阅读”房间内,趁无人之际,窃得丁某放在该处桌子上包内的人民币1150元。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940元,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吕某、陈某乙、顾某、王某、丁某的陈述、证人方某、胡某、陈某甲、张某、田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票、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视频研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价格认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707元,其中人民币6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郑某,人民币947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吕某,人民币45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3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顾某,人民币2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1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丁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