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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03执1278号之一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赵多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赵多银;梁兆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403执1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841J。

法定代表人:邢磊,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多银,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梁兆武,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与赵多银、梁兆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2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履行不低于一万元,在2019年12月15日前结清全部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0403执1278号执行案件。若对方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坤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蔡兆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