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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2财保89号之一

耿祖庆、耿自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祖庆;耿自信;耿祖荣;王翠娟;李助萍;常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22财保8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仝玉民,该联社理事长。

被

申请人:耿祖庆,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

申请人:耿自信,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

申请人:耿祖荣,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

申请人:王翠娟,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

申请人:李助萍,女,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

申请人:常明,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清丰县。申请人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耿祖庆、耿自信、耿祖荣、王翠娟、李助萍、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豫0922财保89号民事裁定,对耿祖庆的财产10000元予以冻结;对耿自信的财产10000元予以冻结;对耿祖荣的财产10000元予以冻结;对王翠娟的财产80000元予以冻结;对李助萍的财产90000元予以冻结;对常明的财产1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耿祖庆的财产10000元解除保全;对耿自信的财产10000元解除保全;对耿祖荣的财产10000元解除保全;对王翠娟的财产80000元解除保全;对李助萍的财产90000元解除保全;对常明的财产100000元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祖庆的财产1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耿自信的财产1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耿祖荣的财产1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翠娟的财产8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助萍的财产9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常明的财产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