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增昌,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休里村东休东头**中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智民,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鹅毛村**。
上诉人白增昌因与被上诉人雷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增昌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白增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增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增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海
审 判 员 晏 海
审 判 员 徐新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秦江波
书 记 员 张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