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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民终92号

白增昌因诉雷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增昌;雷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增昌,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休里村东休东头**中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智民,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鹅毛村**。

上诉人白增昌因与被上诉人雷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增昌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白增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增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增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海

审 判 员 晏 海

审 判 员 徐新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秦江波

书 记 员 张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