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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4执1422-2号

齐军礼、付振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军礼;付振五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4执1422-2号

申请执行人:齐军礼,女,生于1972年3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付振五,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齐军礼与被执行人付振五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豫132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付振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齐军礼5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振五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控系统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又到房管部门查询,发现付振五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的账户62×××51的存款5047.96元,本院已将该款项划拨并交付给申请人。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