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8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任×,山西省孝义市人,现住孝义市。
申请执行人:宋×,孝义市人,现住孝义市。
被执行人:孝义市柱濮镇大清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晋118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柱濮镇大清河村民委员会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宋×位于孝义市××路)一套,承担案件受理费4937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柱濮镇大清河村民委员会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柱濮镇大清河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勇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薛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