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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553号

张国强与沈建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强;沈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553号

原告:张国强,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沈建龙,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沈建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张国强负担。

审判员  刘诚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