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553号
原告:张国强,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沈建龙,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沈建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张国强负担。
审判员 刘诚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