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初745号
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J3JP7Q,住所地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母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龙,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承林,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萌,系刘承林侄儿。
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刘承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由本院退还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5元。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诗雨
书记员田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