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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刑更970号

刘欢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当事人
刘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刑更970号 罪犯刘欢,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出监监狱服刑。 罪犯刘欢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冀0109刑初4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送押到河北省石家庄出监监狱服刑改造。因其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出监监狱于2019年2月21日报送本院减刑。本院经审查公示后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出监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3次表扬奖励,折算为考核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出监监狱建议对罪犯刘欢减刑一个月。 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3次表扬奖励,折算为考核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计分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欢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淑秀

审判员  贾 虹

审判员  霍晨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