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373号
原告:吕可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2119**********,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联系电话:136*****596。
被告:吕国权,男,成年人,住广东省信宜市*********。联系电话:152*****931。
原告吕可才与被告吕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吕可才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国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可才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国权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可才撤回对被告吕国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可才负担。
审判员 蔡标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甘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