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3民初373号
原告:张德安,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四大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独资业主,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于海燕,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雷双辉,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原告张德安与被告于海燕、雷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张德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德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张德安负担。
审判员 宋星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姚超
书记员曹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