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90号
原告:王奎华,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王心田,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杨海,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王猛,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南路体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83650083F。
法定代表人:王奎华。
第三人:刘其洪,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时守明,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卢刚,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杨学成,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王会清,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高士奎,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鲍恩保,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王奎华、王心田、杨海、王猛与被告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第三人鲍恩保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