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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民初90号

王奎华、王心田等与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王奎华;王心田;杨海;王猛;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其洪;时守明;卢刚;杨学成;王会清;高士奎;鲍恩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90号

原告:王奎华,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王心田,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杨海,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王猛,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南路体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83650083F。

法定代表人:王奎华。

第三人:刘其洪,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时守明,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卢刚,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杨学成,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王会清,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高士奎,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鲍恩保,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王奎华、王心田、杨海、王猛与被告颍上县宏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第三人鲍恩保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