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280号
原告:戚龙军,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葛学鹏,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余欢,女,199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戚龙军与被告葛学鹏、余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戚龙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李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