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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5执51号之十一

马利民与刘飞、刘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马利民;刘飞;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5执5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马利民,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利民与刘飞、刘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7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飞、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飞、刘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18.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张光宇

审判员 杨秀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贾补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