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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民初173号

刘江溯与关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江溯;关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民初173号

原告:刘江溯,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敏,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系刘江溯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参加庭审、进行和解或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提起反诉或反申请,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旭,湖北开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关苏,男,回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岱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溯与被告关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溯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江溯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江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刘江溯承担。

审判员  刘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冉冉

书记员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