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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民初577号之一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与林友庚、李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林友庚;李菊兰;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577号之一

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4BG86。

负责人:李汉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女,系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系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职员。

被告:林友庚,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自由职业,家住宜春市。

被告:李菊兰,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自由职业,家住宜春市。

被告: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住,住所地:宜春市文体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圣财,会长。

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下称原告)与被告林友庚、李菊兰、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下称市商贸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以被告市商贸会已偿还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商贸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的起诉。

审 判 长  易晓莲

审 判 员  李 琼

审 判 员  袁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皓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