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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3执1585号之二

冯观源、冯灿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灿英;冯观源;清远市清新区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3执1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冯观源,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申请执行人:冯灿英,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军田村蛇咀(原禾云金碧酒店)。

法定代表人:曾志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明凤,系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冯灿英、冯观源与清远市清新区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8民终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冯观源、冯灿英归还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6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842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2日先归还70000元,于2019年2月3日再归还80000元,另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的149561元,该款已于2019年3月6日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0日前再归还100000元,余款200439元及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8420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全部归还给申请执行人;

二、本案执行费84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超过六个月,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3执158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秋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廖武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