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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02行初48号

李家林、黄旭文、李超等与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李广彬、李广玉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当事人
李家林;黄旭文;李超;李鍵;李广秋;李广城;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李广彬;李广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902行初48号原告李家林,男,汉族,1941年4月6日出生,原住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身份证号码:440************。原告黄旭文,女,汉族,1952年9月29日出生,原住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身份证号码:440************。原告李超,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原住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身份证号码:440************。原告李广键,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原住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身份证号码:440************。原告李广秋,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原住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身份证号码:440************。原告李广城,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原住茂名市电白区*********,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身份证号码:440************。以上六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泳灵,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假日豪庭北侧。法定代表人黄铁明,局长。第三人李生平,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40************。第三人李广彬,男,汉族,1943年12月1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40************。第三人李广玉,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4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林、黄旭文、李超、李广键、李广秋、李广城诉被告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因原告李家林、黄旭文、李超、李广键、李广秋、李广城逾期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原告李家林、黄旭文、李超、李广键、李广秋、李广城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伟容

审 判 员  张结鸣

人民陪审员  易亚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佩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