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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81财保6号

林育伟、黄明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林育伟;黄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财保6号

申请人:林育伟,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龙海市。

被

申请人:黄明山,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人林育伟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明山名下坐落于华安县丰山镇湖坪村内角村宏都.尚城商住小区1号楼901号房屋采取查封限制转让等保全措施。担保人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以最高担保金额4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要求立即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明山名下的址在福建省华安县丰山镇湖坪村内角村宏都.尚城商住小区1号楼90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林育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康建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洪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