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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15097号之三

15097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与何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庆梅;沭阳县欧雅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15097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28640F,住所地江阴市石庄嘉盛路。

法定代表人:许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平,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何庆梅,女,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鸣(何庆梅儿子),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第三人:沭阳县欧雅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103055,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工业集中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利军,该公司董事长。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与何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苏0281民初15097号民事裁定,冻结何庆梅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何庆梅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响雷

人民陪审员  章杏青

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嘉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