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122民初1086号

张洪存与张相菊、张相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洪存;张相菊;张相美;李德粉;张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1086号

原告:张洪存,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相菊,女。

被告:张相美,女。

被告:李德粉,女。

被告:张相龙,男。

原告张洪存与被告张相菊、张相美、李德粉、张相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洪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洪存负担。

审判员  周京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