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1086号
原告:张洪存,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相菊,女。
被告:张相美,女。
被告:李德粉,女。
被告:张相龙,男。
原告张洪存与被告张相菊、张相美、李德粉、张相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洪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洪存负担。
审判员 周京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