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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2刑初46号

晋占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晋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82刑初46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占军,男,1979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沁阳市王良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21日被抓获,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共羁押13天),2019年2月15日被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占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超、代理检察员祁彬彬、被告人晋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晋占军醉酒后将侯某的车玻璃砸烂,侯某报警后,沁阳市公安局民警魏某带领辅警郎某、张某到现场处警。期间,被告人晋占军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魏某、辅警郎某、张某进行谩骂、恐吓、殴打,阻扰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三位出警民警出现不同程度的软组织损伤。案发后,被告人晋占军赔偿侯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侯某、魏某、郎某、张某四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晋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谅解书、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郜某、侯某的证言、被害人郎某、张某、魏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占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晋占军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晋占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晋占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晋占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晋占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晋占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人民陪审员  朱伟锋

人民陪审员  陈献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