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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民终72号

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与周进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周进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7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真种业),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平原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5658523XB。

法定代表人:吴多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珈福,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进龙,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乌江镇东湖村五社。身份证号622201196710036633。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菊花(周进龙之妻),女,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乌江镇东湖村五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910216663。

上诉人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进龙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702民初9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掖市瑞真种业公司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对案件的处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被上诉人周进龙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周进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702民初92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周进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力珍

审判员  安凤梅

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尹建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