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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88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李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刘辉燕;李成兴;郑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1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保险大厦。 代表人:陈文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玮涛,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兴,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审

被告:郑伟峰,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审

被告:刘辉燕,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成兴及原审被告郑伟峰、刘辉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5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多预交的2863元应予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李心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