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456号
申请人:杨洪,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重庆市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写字楼第******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R4TXD。本院在执行杨洪与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坤燕 关注公众号“”